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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协议签订三年,由于脾气不和,其中一方要退出,怎么处理?

其他 2020-03-09 14: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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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据此,张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该《意见》第57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你们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何某向你们主张债权,你们有义务清偿欠债,但是清偿后,你们也有权向张某追偿。
    对于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未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处理:司法解释第53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退出合伙后以前所负债务是应当承担的。
      对于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未登记为合伙企业的退伙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处理:司法解释第53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 按照所签订的协议约定处理。
  • 按照双方之间协议约定办理,
  • 你好!先协商或按协议约定办理,再不行就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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