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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交公司与甲房产商2009年集资建房,A交房款3万元,车位款3万元,开具收据;A转让给B集资建房名额,后B交款放款17万元。公交公司有通知说只认票据不认人,即票据最终在谁手上由谁享有购房权利。之后房屋烂尾多年。至2017年由乙房产商接盘,B与乙房产商签订了房屋购买确认函。2018年,B转让该房屋购买权利与C,后C又将该房屋购买权利转让给D,D付房款和车位款23万元,转让费16万元,合计39万元与C。2019年甲乙房产商联合发声可以确认购房并进入抽房号等程序,此时乙房产商只认定具备选房资格合作建房人为签订确认函的B,之后进入抽房、签订房号确认书和商品房购买协议环节。现D根据权利转让协议书为该购房资格的实际享有人,需要对合作建房人进行更名。经咨询现场的法律顾问和公证人员:更名只能为B的直系亲属,D与B为朋友关系,无法进行公证和合作建房人的名字变更。若要转让更名,待等到B拿到房产证以后才能进行。先D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房屋购买权利以或者减少因购买房屋权利转让指标产生的经济损失?

其他 2019-03-15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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