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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写着,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做好交接工作,且根据公司制度,扣除当月工资和押金,用来冲抵前期培训费,如果不进行三个月交接工作,乙方须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整,请问,扣除当月工资和押金,用来冲抵前期培训费,这个是合法的吗?这个合同有效吗?必须是提前三个月通知吗?

其他 2019-03-04 11:3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提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告知就可以解除合同,三个月的约定违法无效。 关于培训费,请问是主张对您进行了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吗? 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有些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有些是不能约定的。 具体的我们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够进行判断,您可以电话我告知详情,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方案。
  • 您好,这个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三个月是违法的。另外,单位是不能克扣工资的,至于培训费用,需要看看你当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才能知道是否需要支付培训费。很多细节我还不是很清楚,方便的话您可以电话联系我,我再为您一一解答。
  • 你好,公司违法。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请问你们前期是什么培训费?当时培训你参加多久?有没有培训的合同? 提前一个月即可。 请问你现在是要离职吗?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的。 很多细节我不清楚, 你可以电联我,咨询免费,这样交流更清楚方便
  • 您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告知就可以解除合同,三个月的约定违法无效。请问您前期是否接受培训?培训费用多少?在这里回复恐怕不及时,您可电话我说明您的情况,我会给您更详细的解决方案!
  • 您好,这个是不合理的,您可以把具体的合同内容发给我看一下,我会尽力解决您的问题,您可电话我说明您的情况,我会给您更详细的解决方案!
  • 您好,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即可。
  • 你好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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