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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各个部门考核,每个部门最低的人要列入解雇和降薪名单,我因迟到两次和直接领导给我工作打分低被评最后一名,领导首先和我谈我要被解雇,后来说让我降薪,我就同意降薪了,也签字了,就上周被忽悠签字的。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9-05-15 05: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那就拿降薪工资。
  • 公司无故降职降薪,一则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也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第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现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给单位发书面通知后,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务必要注意及时、尽快提请劳动关系仲裁,如果在仲裁立案之前,公司消除了降职降薪的违反情形,可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如果自行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千万就别自己辞职了。另外,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比如是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薪酬制度、工资收入等,这对将来的仲裁和诉讼胜诉,非常关键。
  • 您好!无故被公司解雇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降职降薪的相关规定,因为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向于保护劳动者。   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那你想仲裁可以的 你做了多久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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