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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私企电力公司,单位和我们签订不定时工作制,我们每人值班24小时,抢修随叫随到,请问加班怎么算?谢谢

其他 2020-07-01 23:1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不能光听企业自己说。你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查询一下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依法申报并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如果你对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度有异议你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由劳动管理部门批准,不是企业自己定的
  • 超过明确工作量,可以要求加班费
  • 加班属于法律用语,值班不是法律用语。
    值班是指单位制定轮流工作制度,劳动者根据已经排定的出勤计划上班。所以,当没有值班制度时,加班就不是值班。值班通常是为了备勤,是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当天的突发状况。比如门卫值班,某些单位的应急维修人员等。
    值班可能属于加班,也可能不属于加班。比如综合工时制做一天12小时休一天,而上班的某天正好是法定节假日,那么这天出勤既属于值班,又属于加班。
    对于标准工时制,只要是普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上班、法定节假日上班,都属于加班,不管是不是值班。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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