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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1月,我看中了一幢二手商品房,经过商谈,以37.8万元成交,于是签了一个协议,大意是先付定金10万,到08年3月18日一次性付清余款.,双方签字,合同一人一份,但没有公证.因为是熟人,协议签得简单,没有提及违约及违约金的问题.我当时先付了10万定金,至今年3月18日准备付清余款时,对方借儿子结婚忙为由,说过些天给他,到本月30号,再想付钱给他时,他借口说不想卖给了,通过见证人知道,他其实想提高卖价,我们不同意.坚决按合同办.请问,此合同有效吗?如果他不卖,是不是属他违约?如果双方谈不来,是不是可以向他要求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怎么赔法?有没有什么规定标准?像我这种情况,在合同里没有提及说哺,可向对方赔付多少为宜?谢谢,我很急,

其他 2008-04-01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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