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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2019年1月16日到2019年2月21日放年假,我于202月22日到公司办理离职,公司领导以没人交接为由不批准,我因家中有事请假一周,3月5日到公司办理离职,公司已经为我缴纳了2月份的保险,公司要求我个人承担2月份所有保险费用(公司承担部分和我个人承担部分),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9-03-06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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