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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规定加班是通过调休抵充,但是由于工作繁忙没有调休的时间,先累计加班37天,目前正在走离职流程,之前询问人事部,得到的消息是“从离职日期算到加班的天数那天之后,按调休计”也就是变相的把加班按照工资1:1发放。但是去找总经理签调休单时,总经理拒签,拒绝支付加班费。请问他这样做是否违法?离职后,公司累计存下的加班天数又该怎么计算?

仲裁 2019-03-06 2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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