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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2.27本人入职A公司,任职包装工程师(并于2017.10增加物料计划的工作内容),入职时,公司以内部惯例为由与本人签订非正式劳动合同(实习协议2017.2.27-2017.8.26,工资同样按实习学生标准发放),并承诺在半年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另议)。(该工资远低于集体合同及临近岗位工资)实际情况:半年(2017.8.26)结束后,公司以正在申请岗位,很快会落实为由,欺骗本人再次签订该实习协议(约定时间为2017.8.27-2018.2.26.工资依旧);截止2018.2.27日依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本人申请离职,公司以需要招聘替代人员,以及交接工作为由要求本人继续签订该协议(时间2018.2.27-2.18.8.26,工资依旧),后公司未进行任何招聘及转移工作的举动和安排;后本人于2018.4月30日以未签合同,未交保险申请离职,并与5月底自动离职,后公司以额外支付1000工资要求回去交接工作,本人同意并于2018.7.6号经部门领导同意正式离职(2018.7.1-2018.7.6工资未发放)。2)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给予缴纳任何保险,公积金,未享受其他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十三薪及年底奖金,高温补贴等)3)入职时,公司收取本人上家单位的劳动合同,接触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本人离职时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退还相关材料,致使本人截止当前一直无法入职新公司(多次通过仲裁沟通无果)4)就该问题,本人于2018.8.24通过莱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补偿,并补发2018.7.1-7.6工资;调解中心2018.9.25给予反馈,公司不同意调解。后本人于2018.10.12正式向烟台市仲裁委发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按正式员工工资补发工资差额,补偿11个月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1.5个月,补缴在职期间社保;仲裁委于2018.10.15通知受理,并分别于2018.11.5和2018.11.20号开庭审理,至2019.3.5号接到通知领取判决书,判决该实习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社保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取消外),工资标准按公司提供的学校实习生协议做为参考(正式员工合同公司隐瞒不提供),判决除1.5个月经济补偿及高温补贴,其他均驳回,本人不服该判决,寻求律师帮忙起诉法院

其他 2019-03-10 1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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