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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16年2月办理的佰仟分期购,本金4888元,分期392.1元还了四期,后来出车祸受伤,没钱还了,前段时间佰仟发了一个彩信到我姐姐的手机上,说我欠款11271.81元,说我涉嫌合同诈骗,我打电话过去问他们怎么这么多,他们说,用392.1乘以20期是本金,剩下的是违约金,和他们协商能不能少点,他们说一分都不能少,前天我也还了5000了,他们说要我在11号之前把剩余6千多全部还上,否则还是按照退赃不退罪来起诉我,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分期还款单上面是每月还款392.1元,月贷款利率1.75%,月客户服务费是36.66元,月财务管理费是54.99元,月增值服务费金额是34.22元,月随心还服务费是15元

刑事辩护 2019-04-09 03: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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