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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00年在县城附近一村庄购买民宅一套,现土管局征收了该村大面积土地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商。因所购民宅证件不完善,特来求助法律人士。 所购房屋所在地当初为该村村民承包土地种植蔬菜用地,在八十年代该村民自建泥木结构房屋一幢自住用,房屋面积60余平米,购买时凭证为手写卖房契约一式二份,注明房屋不含地基在内,售价3500元,以后补办地基费用由买方自己承担。在购买一年后于所购房子周边建设简易住房和厨房猪圈,连同房屋面积约200平米,并补偿土地承包人(即房屋出售人)要求的临时建设费500元,权限为10年。自购买后我多次向村委提出落户要求均未得到许可。 2008年房屋所在地土地开始征收,村长私下找到我年近80岁的父亲,威逼利诱以10700元迫使父亲签字,因本人不在场所签字内容也无从知晓。 特来向法律专业人士求助,我现在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征地补偿 2011-10-01 1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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