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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吗?费用多少?需要带什么材料,可以一次办理成功吗?

其他 2019-04-12 2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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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写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可以公证,
  • 你好,放弃遗产继承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即可
  • 要通过诉讼或者公证方式继承时放弃
  • 向当地公证处询问。
  •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 放弃继承可以签订协议,如果需要公证,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 都可以。。
  • 你好,放弃遗产继承不需要交费。
  • 你好,不需要,放弃遗产继承以书面方式放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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