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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七年多,今年二月十号我的产假结束,请了14天病假,24号病假结束后连上了四天班,公司发了我四天的工资,病假工资说按十天计算发放,要扣除四天双休日,下个月补发,请问这个合理吗?

其他 2020-10-23 06: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工资计算劳动法病假工资标准: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劳动法》50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双休日无工资,合理合法。
  • 信之源律师解答: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161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1-61天不等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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