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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法建筑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农村建房长期管理较松,产权管理不到位,致使农村建房后没有办理相关的证照、或是因为家庭人口增加造成家庭住房紧张而搭建房屋,扩建部分未办理相关的证照,也有因对房屋的权属意识不强而未办证、或是错过了办证的时间。当无证房屋遭遇拆迁时,应当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进行补偿,而不能一律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什么是违法建筑?
针对违法建筑,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会被认定为违建。违法建筑的“法”具体为以下法律:
(一)《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在《城乡规划法》生效后,建房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会涉及违建问题。
(二)《土地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如果违反该规定擅自在耕地上修建住宅、厂房、或者养殖场,也会被认定为违建。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违反临时用地的要求也是违建的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