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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因为当时被判刑有罚金没交,两年后为了减刑把罚金交了。是交给了中院,但是执行法院是县法院,为什么我的名字还是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

其他 2019-08-14 2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明确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从上述概念来看,某人被判刑10年,执行两年后,因表现良好,经法定程序决定减刑,比方说减刑1年,那么,总刑期就是9年了。因为已经执行了两年,所以,只需再执行刑期7年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已经服刑完毕的时间,计算入减刑之后的时间。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想要减刑是不是必须交罚金才行?”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罚金是犯罪分子必须要履行的一种惩罚方式,如果不履行会认为你不服法,不服法将不会给予减刑。无力交纳罚金的需经相关部门申请同意后,可免除罚金或减少罚金。
  • 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 把罚金凭证交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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