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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打算与原公司违约,并与原公司达成了协议,愿意给我发放解约函。但是,学校的规定是,需要学校同意违约了,才能与单位提出违约,然后再接收到解约函才算有效。并且学校同意违约的条件是在签三方时,需要有与单位的违约条款,且单位盖章才有效。但是我与原公司签约的时候没有签相关的违约条款,因此学校就不同意我违约。请问律师,我如果与公司协商给我发放解约函是否即视为与原单位解除了三方的协议,学校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原则上毕业生均有违约一次的机会,学校就想利用这个规定来约束学生,请问是否合法?

其他 2019-03-27 12: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 你好,需要结合协议约定处理。
  •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先跟人事主管人员协商,协商不成,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按照合同履行
  • 您好,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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