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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外来劳工 2000年进入xx电子有限公司就职,其后厂名于2003年更改为xx灯饰有限公司,2006年又从xx调到南水分厂加加光电电子有限公司,2008年12月30号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通知一个月通知。自进厂到2008年底公司更换三个厂名,法人代表不变。 期间2000年至2007年公司未和在厂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员工买任何保险,并且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还不让员工打卡。 2008年初,由于劳动部门的压力公司才和员工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要员工先签空白合同,然后交到公司人事部门填写合同内容。员工不签,公司就用员工工资威胁员工。 这种情况,因为前7年全未签合同 而且公司更换厂名,所以被裁后,公司只给一个月工资做劳动补偿金。去找公司,他说前面我并不是他厂里的员工,请你帮帮我!

仲裁 2009-05-18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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