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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从2017年2月干到2018年11月,一直没有签过任何劳动合同,我现在可以申请2017年3月到2018年1月的双倍工资吗?是不是过了1年的期限啊?另外2018年2月到11月是不是自动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还是没有跟我签过,我可以主张2018年2月到11月的双倍工资吗?

其他 2019-05-21 19: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公司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员工出现违章违纪行为、失职、因病康复后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能力不够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等等,都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特殊情况外,将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除此情况以外,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若劳动者没有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都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一些公司,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对于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照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代表成了单位的“永久员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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