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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找我去喝酒,我把小孩带去,吃饭快结束了,他把桌子掀了,把我小孩大面积烫伤,出了一小部分钱治烫伤,也没来看,我找他出钱,也没理我,我去报警,派出所说他不是故意的,要我起诉他民事赔偿,可我不服,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07-09 2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3、《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您好!可以要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 您好!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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