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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经理在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通过以其父亲的名义设立实际由自己的投资的公司,将其任职公司的业务及其收入转移到自己的公司。该经理违反了忠实义务中的哪些具体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公司成立 2019-04-10 18: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有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至于你说的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自己公司账户,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详情电话联系
  • 您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该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其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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