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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开发企业购入其他公司的在建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符合在建工程的定义;该在建工程进行评估中必然含土地使用权,且一般无法区分),此时在税务上不可能分为“受让土地使用权”和“购置在建工程”两种类型吧? 2、由此引出,在该企业对此在建工程完工销售时,按照税务规定应比照“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那么就会出现这种现象,到底可不可以抵扣原购入的在建工程原价?可以抵扣的话,其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是不是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全部或部分抵扣的话,岂不是重复征税? 3、比照“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的立意是什么?

其他 2009-05-19 2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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