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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患有艾滋,婚检报告中有,申报无效婚姻的时候可以去领证的民政局调婚检报告吗

离婚 2019-08-16 16:2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你去民政局问一下吧。
  •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
  •   无效婚姻的概念是我国2003年新《婚姻法》中才出现的,对于哪些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  二、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们要注意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国家对于无效婚姻的范围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出现一些其他情形的婚姻虽然可能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却不足以导致婚姻的无效。王主任认为很多当事人对这个问题有误解,比如说夫妻双方的户口一方在上海,一方在北京,但是这两个人却在湖北某婚姻登记处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多年也在一起共同生活。实际上这个问题是超越了婚姻登记管辖权的一个行为,按理说它也没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程序。但这样就会影响到婚姻的效力吗?王主任并不这样认为,只是说它属于婚姻登记程序当中的一些瑕疵,但对婚姻效率本身并没有影响。
  • 向法院申请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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