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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蓝翔技校厨师系的教师,由于无故拖欠工资和无理由苛扣工资,在19年4月辞职,当时二月份,三月份,四月份的工资都未发,我辞职后,蓝翔人事人员把我几个月工资写出了汇总单,但因需财务部门未签字为由,说是很快给我打卡上把我支走,打电话几次都推諉。我该怎么办?谢谢律师

其他 2019-05-07 0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有:
      1、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申请仲裁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辞职。
  • 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主要原因。虽然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非法的劳动关系。但是,199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就应当受理。拿不到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人一样有权利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
  •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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