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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在网上认识您们,本人想向您们咨询一下劳动工伤问题,希望你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在此表示感谢! 本人曾是一名私企驾驶员,企业集团公司是在南昌,本人是江西九江的,73年生,由于96年在出差回司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双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工伤鉴定二级,出院后经双方协商;每月支付本人生活费340元/月,护理费30元/月,总计(370)元/月,经多次提出增加生活费请求,到2007年才增加了80元/月,不知这个数目是否合理?2007年前能否要求补加?能帮算出至今本人生活费标准吗? 当时签协议时没注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增加。出与私情没有起诉,想找个懂法的帮我算出应得津贴,好与老总商谈。 另外,若公司不能协商,我要怎样走法律程序? 谢谢

调解 2009-05-19 14: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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