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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张贴了出租房屋的信息,城管给我打电话,用的是一个私人号码,先问我你家是否有房屋出租,然后他才说他是城管的,让我去城管队接触处罚,然后我以为是诈骗的,所以就没去,然后我的手机就被停机了,现在这个想问一下,我遇到这种情况会应该怎么办?他们城管是否直接处罚,还是先通知警告一下还是直接罚款了?

行政复议 2019-08-30 09: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及时报警等待警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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