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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没有抚养我我需要赡养他吗?

离婚 2019-12-22 15: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规定如果用现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义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纳了这样的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本条第一款,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虐待或歧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刑事法律调整。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在道德的束缚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解决,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本条第二款主要调整基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后,因析产继承、赡养等引发的纠纷。  1.赡养纠纷。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继子女年幼时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就应在继父母年老后赡养老人。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没有抚养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但是从社会道德品质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也在情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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