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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就职于福州的一家私营教育机构,担任部门主管助理一职,刚入职不到一个月。从9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开始,公司至今没有跟我签订任何明确的写有明确薪资数额的文件。而公司的人事部也一直推脱说还没有明确我的岗位职责,所以未能马上签订薪酬确认函。我检查了合同发现有一条款如下“试用期内,如乙方(也就是我)不符合本岗位的录用条件,甲方(就是这家教育机构)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合法的吗?假如在试用期内,公司随便以一个理由说我不符合岗位需求而解雇我,或者我自行提出辞职,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薪酬?谢谢!

其他 2011-10-20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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