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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专家您好!我的亲戚在2007年1月下午四时左右,在单位财务室值班收取单位营业款时被同事用绳勒在凳子上无人发现至午夜死亡。傍晚家属寻找至单位,单位保安说我亲戚已下班,丧失了生还的机会。可以说由于单位的过失导致了我亲戚的死亡。我亲戚死亡时留下了3岁的儿子,当时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说是已包含小孩的生活费)我亲戚是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其生前供养的小孩现能否申请享受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胜感激,谢谢!

刑事辩护 2009-05-19 2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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