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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罪是以转贷为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多少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几年内因高利贷受过行政处罚几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刑事辩护 2011-10-09 22: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 高利转贷罪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未达上述标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被处罚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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