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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这个是公司的工作手册里面的内容;---公司有权调动,任免或派遣在合同期内的员工的工作,被调动,任免或派遣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和不服从安排内,公司将有权依法解除与被调动,任免或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此规章制度有没有与劳动法矛盾的地方?岗位调动不经过双方协商了吗?此制度是不是独裁制度??一言堂因为公司不经过与我协商强行把我调动到一个气味大对身体危害较大的车间工作.我不同意.公司方面回答:“要干就干,不干自己辞职.想去哪里告去哪里告.随便”然后我就去请求劳动局帮助.3天后.被旷工为由通知开除.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处理??..公司后来可能觉得自己做的错误了.销毁了开除公告的原件.又贴了通知让我们去上班.谁知道是不是迂回政策..既然已经闹到劳动局那里了.这个班我们还敢上吗?回头找些理由罚款罚到你自己走.律师说要我们拿出开除我们的证据.手机拍照的开除公告的照片能当证据吗?有公司盖章的.后来的那个上班通知公告的原件在我们手上.我认为是既然没开除我们为啥有贴公告通知我们上班?这不是欲盖弥彰?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是可以不接受公司的变相道歉通知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 2011-10-09 1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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