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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请问这个如何理解,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其他 2019-05-08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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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假时间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日前后连续休病假的,假日期间计算在病假累计天数以内。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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