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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你好,我在06年工作期间获得公司赠予的3%股份,因公司第一大股东当时为公务员,所以代持他的股份约61%,并代其出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从未分红。股东会约定其退休后,进行股权变更和法人代表变更手续。18年8月,大股东正式退休,但以国家政策规定公务人员退休两年内不得在本行业开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由,迟迟不肯办理变更手续。公司目前经营困难,2017公司在银行的贷款,我们章程上的四名股东及实际控股人夫妻双方作为连带担保人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签字,2018年底改贷款到期后无法按时归还,银行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正在协商展期中。而我也于18年10月份辞职离开原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法院如果判决生效后,会不会查封或者拍卖我个人的资产来为公司偿还贷款?

离婚 2019-05-09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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