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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购买的商品房,合同上写明2018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因为消防验收不合格,延期到2019年3月15日通知交房,合同上规定房开交房之日支付违约金,但是截至2019年5月9日,房开也没有通知业主去领取违约金,我们可以要求房开支付违约金及3月15日起至支付违约金之日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吗?

其他 2019-05-13 1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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