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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80年代的拆迁安置房,奶奶为承租人,我为共同安置人。现房屋产权归天鸿集团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子所在地户口里有奶奶(不知道是否销户了)、我、四叔。我从初中、高中一直与奶奶居住,后读大学后离开。之后,四叔与奶奶临楼,平时四叔照顾。奶奶10年前去世,四叔去年去世,目前房子堂哥(叔叔儿子)在对外出租使用,大概6-7年,一直到现在(奶奶的一切证件包括房子证件都在堂哥手中)特向律师请教:目前奶奶还有2个儿女在世,是否有权部分支配房产?堂哥是否有权支配房产?现在我想变更承租人为我,向您请教,是否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如果有的话,根据当前一般此类案件的法院处理,通常如何判决的?感谢您!

拆迁补偿 2019-05-10 12: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原则上如符合相关变更 承租人的条件,一般可申请变更,如有争议,建议您诉讼解决该问题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你好,建议咨询房管局。
  • 按照产权情况确定
  •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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