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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买卖(有个人土地证,但未能过户),经过公正后是否合法?子女是否有继承权,拆迁、征收补偿是否有保障?谢谢集体土地买卖(有个人土地证,是否合法?子女是否有继承权,拆迁、征收补偿是否有保障?

继承 2019-02-28 04: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个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也随之升温,由此引发的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多数农民群众认为是在买卖、处置自己的土地,与别人无关。要消除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误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要听信他人承诺或怀有侥幸心理买卖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一、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二、办理土地证过户所需费用  国土部门收费(皖价费〔2008〕113号)  
    1、土地证工本费20元  
    2、土地登记费30元。
  • 应交土地证过户费用为:契税
    1.5%,印花税千分之五,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
    2.5%,另外如果需要贷款,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收费标准为20万以下(含20万)2800块钱,20万以上每多一万多加五十块钱。还有一个契税票5 块钱。
    以上费用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1:房屋产权本已超过两年,如未到两年,加收一个
    5.5%的营业税,原则上由卖家承担。
    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0平,如果面积超过140平(含140)契税交3%。
    3: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如果是已购公房还要支付一个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是面积*
    15.6元
    4: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强制收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
    5:以上都是指有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使用权则不能贷款只能一次付,不用交契税等其他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过户费用,一般是几千到一万多不等。但是从中介公司买仍然要付
    2.5%的代理费。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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