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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描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9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开发商在4月18日以短信方式通知业主5月1日起开始办理交房手续,1日当天业主验房开发商未提供《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且房间存在肉眼可见的质量问题。业主提出不满意诉求,要求整改未果,10日业主再次向开发商提出要求查看相关合格证书并要求整改,开发商仅提供《主体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报审表》,签字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24日和2017年12月26日。始终未出示《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但开发商提出可以商定整改事项,具体商定日期待定。问题:合同内指出物业管理费收费日期为“出卖人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业主是否应当履行此条内容?

物业管理合同 2019-05-10 2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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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存在过错和违约,可以依法按照合同起诉开发商维权,详细可来电 咨询
  •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
  • 按照物业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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