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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实习生,学校跟公司签了合同来公司实习十个月,5月10号已经实习结束了,但公司用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我们留下来继续工作,现在已经又多帮忙了两天了。因为15号之前就要交实习指导给学校,本来是10号实习结束就要交实习手册的,因为公司顾客调不开,所以学校特意多给了我们几天时间弄实习手册,规定必须15号之前交实习手册,否则影响毕业。我们准备12号做完后就交接公作离开公司,因为公司13-15号要举行拓客活动,就强制要求不给我们走,要给公司帮忙,否则按旷工处理扣工资,我们也协商过留下来多帮忙几天也行,就是要请假一天回学校办理毕业手续,可是公司明确规定不给请假不给休息。因为我们上个月的工资是这个月15号发放,如果我们12号走了公司会不会影响到不发上个月工资给我们?会不会故意为难我们签实习手册?如果这样的话我们要通过怎样的方式保障我们的权益?

其他 2019-05-16 13: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发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自动离职的。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1、劳动法没有关于实习期的规定,实习期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实习的期限,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学生,还不是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
    2、劳动法只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更精确的规定;
    3、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您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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