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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男,36岁,2015年3月13日,肖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肖某没有上诉。4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肖某送达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的裁定。4月13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2017年3月15日晚,肖某违反规定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检讨。肖某回到监区小组后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3月21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了监舍。22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随后被温某奋力制服。经法医鉴定,温某得伤情为轻伤。人民检察院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4月1日做出判决,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4月12日为止,肖某没有提出上诉。1,问司法机关处理本案时主要应当注意哪几方面的问题?2,对于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诉讼 2019-05-12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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