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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本人2010年4月被XX府事业单位聘用,至2019年3月该单位合并,认为本人年龄偏(58岁),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为本人缴纳社保,虽然合同中注明工资包括社保部分,但本人认为这包含社保部分是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而不包括单位应为本人缴纳的单位部分,现已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部门说社保部分不属仲裁范围,只仲裁劳动经济补偿金这块,现在我应该用什么方法去要求用人单位为本人补缴单位那部分社保?

仲裁 2019-05-16 15: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根据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工作一年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是可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还可以到相关的社保部门投诉让用人单位 补缴,具体问题请来电免费咨询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以便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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