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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乙方)84号301,对方(甲方)90号601,我们都是十几年前拆迁过来的安置房小区,当年因双方各自原因同意互相交换房屋,我家住90号601,他家住84号,并自拟了一份协议,其中写到若甲方反悔赔偿乙方500元搬运费等等。当时社区告知我们需满五年有房产证才能同时更换房产证的名字,因两家人的拖拉导致房产证上名字至今未更换,各自居住在对方名下的房屋中。现若过户还要各自支付土地出让费15万,我们两家都拿不出这笔费用,加之现在对方反悔要更换房屋,将他名下的90号601卖出,自称是因为家中老人患癌需用钱,对方家中四套房子,经济条件不算差,我家提出赔偿五万元装修费,对方只同意出2万,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同意换,对方要起诉我们的话会怎么判决,我们提出的这笔费用合理吗?该如何评估?

拆迁补偿 2019-05-22 1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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