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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08年2月26日跟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用工合同,而本人所在的商场在2009年4月20日关门停业,于是停业在家,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其他的门店安排工作,而本人跟上菱公司的合同期还差10个月。现在公司以无处安排为由欲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此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如果是,用工单位应该对我进行怎样的赔偿?谢谢!(吴静)

调解 2009-05-21 0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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