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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广州的IT公司,去年底11月份在成都分公司的名义成立了研发中心,有22名左右员工,今年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所以公司决定关闭成都分公司。公司提前30日通知了所有员工,并提出会有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此时一名女员工提出其刚刚怀孕,且该名女员工不能到广州公司接受其他工作岗位工作,请问此种情况下,如果需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谢谢!

调解 2011-10-12 14: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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