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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四的一名毕业生,与一家公司签了三方,实习了三个月之后觉得工作不适合自己,想申请离职,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才能走离职流程,确实在offer上也写了违约金的,但是最近经济困难拿不出来,公司说不交就走不了,三方又和报到证有关系,所以还挺急得,想问一下公司这么做合理吗?我必须得交这钱吗?

其他 2019-06-03 0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报到证丢了怎么办?

    《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也就是统招生)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有效期为两年。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慎遗失,需补办《就业报到证》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两年择业期内: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

    (4)毕业生本人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2、两年择业期外: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毕业生本人到学校研招办复印当年经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研招办的公章。

    (4)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证明书。

  •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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