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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个传媒公司做人事专员工作。4.15日入职,30日离职。入职的时候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说七天试用期后签订,过了办个月公司也没有提。然后我离职了,公司口头协议与我商定月工资3000左右。招到人会有提成。可是每次问工资标准都不一样。所以我感觉不靠谱就离职了。入职时工司规定25日发工资,离职次月25日我与公司财务询问,财务说暂时发不了,一直到31日我再次询问。回复我说没给我做工资,不给我发了。请问这点工资我能要回来吗?如果去仲裁部门,会受理吗?有无投诉电话?我这边只能提供与财务的聊天记录,和公司招聘端口的账号密码。以及我招聘进来的员工聊天记录。

其他 2019-06-02 20: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一般设在劳动局内)举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先行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者劳动关系,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则通过上述途径讨要工资。
  •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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