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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履行合同,欠款怎么处理?

其他 2020-01-15 20:08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针对您提出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您与对方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依合同约定。合同会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建议先审查合同如对方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且我方不存在过错可依合同违约条款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无违约条款可按照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您可保留付款凭证合同等证据材料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 可以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款,或者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拖欠款
  • 协商不成可以法院起诉。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涉及诉讼时效与投资人债务清偿期限(以下简称“五年”期间)的关系。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关系。  第一,“五年”期间性质上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五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五年”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把“五年”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第二,以企业解散时为时间点,把握“五年”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企业解散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时间为准。在企业解散时,如果独资企业的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权利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即使向投资人主张权利,投资人也可不予清偿;如果企业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企业解散时,诉讼时效应当停止计算,转为计算除斥期间。在“五年”期间内,债权人随时可以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经主张权利,“五年”期间完成法律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年),从此又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整理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
  • 向法院起诉,让法官主持公道
  • 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并支付欠款
  • 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 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 及时起诉啊,及时起诉啊,及时起诉啊,及时起诉啊,
  • 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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