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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待遇问题。经过工伤认定了,十节伤残,经过仲裁,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都支持了,但是我的上诉请求中的,停工留薪工资没有支持我,我想知道为什莫?现在争议的焦点就是从出院之日到与公司解除合同之前的这一段时间,难道不算是停工留薪期嘛?公司只支付给了我住院这段时间的工资,但是我出院以后不能工作,到与公司解除合同之前这段时间工资,公司不是应该给我嘛?总裁裁决中指出,说我未提交医疗终结期的相关证据。并且公司已经支付了我住院这段时间的工资,所以不支持我的请求。医疗终结期具体指的什么,伤残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上以没有写什么终结期啊,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以有规定,停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啊,那我出院以后到与公司解除合同之前这段时间以是停工留薪期啊,我对于裁决中提到的未提交医疗终结期的想换证据非常困惑,具体指的是什么?还望权威人士帮忙解答,对于此裁决我是不是应该向法院起诉,。。

其他 2019-06-06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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