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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2月进入广州一电子厂工作,2009年11月3日按照公司的业务指示,同意被派送到日本西铁城时计美优达株式会社,接受手表组装的技能实习,2010年4月23日实习期满,回国后与公司签订了两年合同,由于在公司没发展前途及公司的不景气,我想辞职,但辞职书交上去后又被退回来了,就我现在的情况我想咨询下胡律师,假如自离的话我的公积金退不出来是否还能进入另外的公司?是否每份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争议解决 2011-10-22 1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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