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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条既然复议机关已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进行了改变,从而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为被告,人民法院就应该审查复议决定,为什么还要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呢

行政复议 2009-05-21 17: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诉讼的基础就是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呀,,被告举证的规定并没有变,建议你向律师具体介绍情况并委托律师代理较好,满意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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