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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宁乡市人人乐超市食品部门工作五年,今年三月份,公司强制调岗,变相裁员。多次协商不成,我被迫以公司未与我缴纳养老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缴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但败诉。原因是对方以我不服从调动,自动离职为由,可是单位3月份和4月份又为我买了养老保险,发了工资。(3月4月我只上了一天班)现在单位不与我办理离职证明,导致我失业金也办不了,新的岗位也上不了班,我该怎么办?难道真的他们有钱就能使鬼推磨吗?弱势人员就只有听由他们摆布吗?

其他 2019-06-13 2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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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时起诉至法院,建议委托律师
  • 只要你符合劳动法离职的申请手续,在试用期内提起3天,正式员工提起一个月,公司准许你离职,你要求开离职证明,是合理的。详细说说这个辞职吧,试用期内提前3天提交辞职信,如果公司不给你处理,应因到第三天你可以自己走,(记得复印好你的辞职信)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公司理应在一个月内帮你办理好辞职手续,主要是办理社保减员(减员你可以百度下),从你提交辞职信的第一天起后的30天,你还要继续上班,一个月结束,如果公司拒不批准,可以找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这个是比较有效的手段,保管好自己的辞职信复印件。如果已经准许你离职了,那么离职证明不开也可以。你可以去查看自己的社保是不是处理个人业务状态就行了。如果是打印交给你新单位人事,他们一看就懂。你也可以和你现在公司协商,开个辞职证明很简单的,对公司又没损失。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以往的劳动仲裁案例,员工这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用邮件的方式辞职是不行的,邮件通常没有证据的作用,且邮件保留在企业的服务器里,离职员工不容易提取证明。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信,在纸质的辞职信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信一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辞职信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信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信的回执。  如果这个不太容易办到,那只能用人证,人证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为人证一般是企业的同事,法庭可以认为是利益相关者。  另一方面,要办理工作交接。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可参考:辞职时要考虑的四个法律问题(点击打开),但经常有企业这么做,打官司会导致离职成本的增加。  辞职时,作为员工把该做的事情做好,与企业保持协商与沟通的态度,大部分企业都会予以合法的对待。对于少数不守法的企业,员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
  •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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