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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9月被检察院招聘为驾驶员、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单位以现金的形势每月114元发放了两年社保费、单位在2008年又为我补缴了2007年的社保、现在社保局档案里显示2004年至2006年为个人缴费、另外我的医保是2009年、工伤和失业是2011年单位才为我购买的。另外在2014年10月我提出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证人证明、但单位未与我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至今也未订立。在2012年4月和2012年7月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动合同、一份是公益性岗位合同。另外我们驾驶员加班加点己成常态但单位从未给我发过加班工资。由于工资过低我已申请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同意。其主要原因是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我己单位未为我购买社保费、满10年时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内签订两份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加班未得到加班工资报酬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是驳回了我的全部仲裁请求。理由是承认部分时间段存在用人单位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但根据仲裁法第27条规定超过仲裁时效。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超过仲裁时效。关于加班加点的问题、我提供的派车单仅为其工作的审批程序材料之一、虽上面驾驶员一栏有我的名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另一年内签订两份合同是我本人签字、是我真买意思的表达、两份合同有效。如果我诉讼法院有胜算吗?我能为我在这几项得到补偿吗?急盼回复!感谢!

诉讼 2019-07-17 14: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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